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发布《青河县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禁火区域:青河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草原。重点防火区为乌伦古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森林公园区域、青河县国家级公益林区域,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青河分局上青河营林区、下青河营林区、小青河营林区、强罕营林区、查干营林区区域。(林草区内居民禁火范围其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建设工程、灾害防治、科研工作等特殊用火情形须经青河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禁止未经许可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焚烧秸秆、田基草、杂草、芦苇等;
(三)禁止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牌)、瞭望塔(台)及设施设备。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凡是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应对措施
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工作,破坏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教育、警告或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林草火情报警电话:
青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情火警电话:12119
青河县应急管理局火情火警电话:
0906-8825111
青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火情火警电话:
0906—8821490
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青河分局火情火警电话:
0906-8822130
青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