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域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切实做好青河县2024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凡在202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均为年报公示对象。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申报途径和方式:
所有市场主体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填写年度报告。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个体工商户使用预留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
四、实施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约束措施
(一)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依法按时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时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连续三年未按时年报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时向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成员单位推送,加大部门联动监管,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有其他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公示失信信息、任职限制、行业禁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其他信用约束措施。
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