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过期食品管理工作,向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等)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建立并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及过期食品的日常管理规范,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期与过期食品,并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二、规范食品贮存管理,强化过程控制。
食品贮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根据不同食品的特性实行分类、分区、离地离墙存放。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或加贴醒目标识向消费者作出提示。严禁采用重新包装、更改标签等方式篡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后再次进入市场。
三、依法处置过期食品,杜绝二次流通。
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使用,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过程应当真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或无偿赠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关于过期食品管理规定的培训,使其熟知法律法规要求,掌握操作规范,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我局将持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的,未按规定管理、处理过期食品,以及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共同维护青河县公平、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特此告诫。
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